员工以用人单位存在差别待遇为由辞职,能否申请经济补偿金? |
【经典案例】 2007年4月,张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约定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5月,公司陆续给其他员工涨工资,却一直没有给张某加工资,张某与公司多次交涉后无果,张某感觉自己被公司有意针对,因此向公司提出辞职。 张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对张某该请求未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以用人单位薪资待遇存在区别对待为由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主动提出辞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报酬权,但是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协商的结果,因此劳动者因为劳动报酬的差异而提出辞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本案中张某是主动提出辞职,虽然其辞职理由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给其涨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并未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张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本案情形,提醒劳动者当出现文中相类似情况时,首先应该寻找自身原因,看是否是因为自己的工作业绩不达标而导致公司区别对待还是自身的一些其他原因;另外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尽量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 *文章来源:(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112号文章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