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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值班为名,员工“被加班”
发布日期:2016-04-20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942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日,职工陈某应聘至某公司做电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说,公司维修部人员少,除了维修电路之外,他还要干其他修理工作。虽然每周上6天班、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公司从来没给过加班费。2014年7月9日,公司无缘由地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值班为名,员工“被加班”能否申请救济?

陈某认为,自己双休日上班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用,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拿出工资条、考勤表、银行对账单、收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其双休日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陈某每周工作6天,但其多出的一天为值班,并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从工资表来看,上面有陈某的领款签字,其内容显示每月均支付其加班工资,但未标示出支付的是何种加班工资,而且其数额每月只有50元至60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未显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系休息日的加班费,而陈某也不认可公司的主张,所以对公司已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为了少付加班费,把加班说成值班,这种故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得不偿失。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情况。而值班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比较常见,它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巡视等,期间可以休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加班,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值班为由,让员工“被加班”。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导致败诉。法官提醒劳动者,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内部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行复制留存。二是可以保留加班中的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以及提供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文章内容有删改。稿件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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