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钱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职期间表现平平。2012年的某天,被单位主管发现其在上班期间浏览不良网站,经批评教育写下悔改书后,公司表示此次事件不再追究,但若再犯,公司不再留任。
几日后,钱某恶习难改不仅自己浏览不良网站,还将图片保存下来与身边同事交流,影响其他同事工作。公司在和工会沟通后达成一致,决定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钱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约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
钱某认为,他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明确规定浏览不良网页就要被开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依据。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确实没有具体的条款约定,但依据常理,钱某的做法完全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利用公司IP浏览不良网页,对公司的声誉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仲裁委员会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钱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常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固定下来,《员工手册》即为常见的形式。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严重违纪的劳动者。
但是任何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无法将违纪违规行为完全罗列,类与上面我们提到的案例,鲜少有公司会将“上班时间不得浏览不良网页”规定在《员工手册》中。那么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缺乏依据,滥用权利的行为?其实不然,除了劳动合同可以约束当事人之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仍然要遵守。如《劳动法》第3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员工手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在上班时间浏览不良网页,但是劳动者依然要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道德风俗。
所以这个案件对于用人单位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以保障劳动者权利并能约束劳动者行为。一些用人单位对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不明确,发生劳动纠纷时,难以利用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权益,造成不必要诉讼。劳动者也应当勤勉职守,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维护良好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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