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孙某系A医院护士。2011年6月15日早晨,孙某从其居住地前往A医院上班,7时许,孙某进入轨道交通站台乘坐该线轨道交通,因雨天路滑,孙某在轨道交通站台不慎滑倒受伤。事后,孙某认为其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要求A医院为其申报工伤,A医院应孙某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孙某滑倒受伤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孙某不服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孙某仍不服,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仲裁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在轨道站台滑倒受伤,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情形?
孙某认为,轨道交通的站台是地面站台,围护结构敞开,造成下雨时雨水进入站台极为湿滑。站台和轨道交通工具均是地铁运营管理范围,由于地铁运营公司运营管理不当造成其滑倒后受伤,责任在于地铁运营公司,所以该事件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范畴。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只能证明孙某在轨道交通站台滑倒的事故属实。对于孙某认为在站台所受伤害即为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的主张,由于其未与轨道交通工具发生碰撞,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无法提供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因此孙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孙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与轨道交通工具并无任何关系,且孙某及单位缺乏能够证明孙某受到的伤害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明材料。因此,孙某因雨天路滑而在轨道交通站台滑倒受伤,并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据。而本案中,孙某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却无法提供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故仅证明其在站台上发生滑倒事故,无法证明其受到轨道交通事故。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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