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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发布日期:2024-06-2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04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通知,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从2024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单位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2023年的2180元调整为2320元,上限由2023年的26451元调整为27525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
内容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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