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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能否拒绝调岗安排
发布日期:2015-12-30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0970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3月入职上海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将张某安排在印刷车间工作。2014年11月,张某在一个月内工作多次出错,导致印刷产品质量有瑕疵,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准备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相对比较简单的手工岗位,并向其发出了书面的《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手工部门报到。

张某对公司的调岗决定表示不服,不愿意去手工部上班。2014年12月1日,张某既没有去公司的手工部报到,甚至没有出勤。公司与张某电话沟通,希望张某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手工部报到,但是张某表示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鉴于第二天张某仍未来上班,公司向其发出书面的《上班通知函》,希望张某先回公司上班,但一周后张某依然未到公司上班。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张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对解除决定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能否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

张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其不同意公司将其从印刷部调岗至手工部,因此公司无权单方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更不能因其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对他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即使张某对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服,也不能以旷工应对。公司已经与张某积极沟通,希望他先到公司的手工部报到,但是张某却擅自不来上班。根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的形式。

但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并非一般的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调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则该法条将失去实际操作性,因为只要劳动者不同意调岗,该法条就无法适用。故根据法律的原意,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安排。

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即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岗位调整的,故员工在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拒绝公司合理的调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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